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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有青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5-24 18:16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有青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三路118号皇庭国商购物广场L2-25A

  法定代表人:陈旭

  经查,深圳市有青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员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福)限决【2024】V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4年4月18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14327.7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保险台账明细表》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14327.73元,滞纳金1457.62元,共计15785.35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2月22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大厦2楼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稽核科211室)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周晓霞,魏思禹;联系电话:0755-8297854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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