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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溢创丰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6-17 11:57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溢创丰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南亭路56号1栋1325

  法定代表人:卢兴姣

  经查,深圳市溢创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曾定军缴纳2021年4月,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公司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法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宝)限决【2024】H0409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曾定军缴纳2021年4月,2022年7月至2022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公司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3年12月20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4047.9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欠费台帐、财务账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4047.97元,滞纳金7257.33元,共计31305.30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2月20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宝安社保分局205稽核科)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韩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755-2330393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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