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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博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6-17 14:29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博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一工业区大鸿投资有限公司D栋3层

  法定代表人:夏美娟

  经查,深圳市博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欠缴2021年08月至2021年10月社保费和未依法为员工杨治萍缴纳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王水英缴纳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社保(光)催告〔2024〕C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欠缴2021年08月至2021年10月社保费和未依法为员工杨治萍缴纳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王水英缴纳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光)限决【2023】C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16117.95元,滞纳金3732.09元,共计19850.0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截至2023年10月19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黄金城、杨达焜,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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