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智恩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梅园路125号艺茂中心六层F00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杨欣健
经查,智恩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彭伟怡缴纳2023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4月8日向你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罗)限决[2024]D1号)。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D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2022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未依法缴纳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彭伟怡缴纳2023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罗)限决[2024]D1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31532.24元,滞纳金6165.37元,共计37697.6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1月3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