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个人:袁祥明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612422198407******
经查,袁祥明为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肖卫东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2年11月16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100.8元。因深社保(光)稽偿[2024]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无法有效送达袁祥明,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光)稽偿[2024]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你为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原单位职工肖卫东,身份证号362421196810******,于2020年06月21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09011388)。由于原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2年11月16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100.8元(大写:伍萬壹仟壹佰圆捌角)。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1100.8元(大写:伍萬壹仟壹佰圆捌角)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光明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755911360610688
附言:单位名称+偿还员工肖卫东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费
(联系人:晏鑫钰、黄金城 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