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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本汇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7-15 09:58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本汇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601-602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经查,深圳市本汇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黄强元足额缴纳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罗)限决〔2024〕D10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为黄强元足额缴纳2023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截至2024年4月9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25477.9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条、补缴明细表、补缴情况汇总表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5477.97元,滞纳金2673.15元,共计28151.12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4月9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大楼502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欠费。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高露、李雨冰,联系电话:0755-8223885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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