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翔(身份证号431023200306******):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深社保工待停决字〔2024年〕04000002号),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经审查,因曹翔(身份证号:431023200306******)已于2021年6月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21年7月起停止发放曹翔的工伤保险待遇。曹翔需退回自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发放的曹翔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22310.40元。请你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曹翔的工伤保险待遇22310.40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曹翔退回工伤保险罗湖分局
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