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恒兴元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玉翠新村一区345号展润大厦1408室
法定代表人:房少引
经查,深圳恒兴元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曾即墨(身份证号:430421198902******)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该职工家属先行支付608188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络相关人员,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华)稽偿[2024]D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员工曾即墨(身份证号:430421198902******)于2015年6月3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该职工家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4年1月17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家属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608188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08188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划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文化广场西北方向御璟中心C座505室)。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郑俊超、温海林,联系电话:0755-28019365)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5591136061068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