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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鹏城香好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8-15 18:1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深圳市鹏城香好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盐田新三村上一排12号103

  法定代表人:吴锦生

  经查,深圳市鹏城香好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张坤娣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宝)催告[2024]L0726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张坤娣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宝)限决〔2024〕L0523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11796.72元,滞纳金3851.32元,共计15648.04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截至2024年5月14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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