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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深社保(罗)限决【2024】C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因笔误导致文书内容出现偏差,我局对您(单位)作出《文书补正通知书》,由于您(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文书无法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单位)取得联系。现我局依法对您(单位)公告送达《文书补正通知书》。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深社保(罗)限决【2024】C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因笔误导致文书内容出现偏差,现就该决定书作出以下补正:
原《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中表述为“(核定明细详见附件,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月3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系笔误而应予补正。现本机关作出补正,将上述表述补正为“(核定明细详见附件,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1月31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联系人:胡少理、李雨冰,联系电话:0755-82238851)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