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单位:深圳倾美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1号杭钢富春商务大厦三层301-L18
法定代表人:廖新东
经查,深圳倾美鞋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张艳红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深社保(龙岗)催告[2024]F3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张艳红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龙岗)限决[2023]F45号,要求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19982.72元,滞纳金4942.35元,共计24925.07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0月24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黄淑如、彭小波,联系电话:0755-289209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