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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躲军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09-30 15:27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个人:杨躲军(身份证号:430521198312******)

  经查,杨躲军存在多领取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因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催告〔2024〕M0814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多领取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08月02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失待停决字[2023]0704S00703号《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并追回决定书》,1.要求你(单位)退回多领取的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失业保险待遇合计29787元至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    号:743257951520

  附    言:杨躲军+(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宝安分局沙井站

  2.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马路遥、邓毅,联系电话:0755-296317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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