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等7人:
经查,你(们)存在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我局对你(们)作出《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因你(们)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我局已向你(们)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要求你(们)自决定书送达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还至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XXX(待遇领取人姓名)退回失业保险待遇罗湖分局
而你(们)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502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被催告人员信息、催告书名称、决定文书名称、待遇退回明细等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催告书名称及文号 | 决定文书名称及文号 | 决定书送达时间 | 待遇退回时间段 | 需退回金额(元) |
1 | 李杰 | 440301196502******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L19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59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2年8月-2023年5月 | 23355 |
2 | 刘雄辉 | 430211196806******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L20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56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2年3月-2023年5月 | 31983 |
3 | 孙广胜 | 230119197809******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L21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52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3年3月-2023年5月 | 7398 |
4 | 杨浪 | 522627198702******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L22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50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2年9月-2023年3月 | 16983 |
5 | 张新涛 | 412824198001******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C11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36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2年11月-2023年5月 | 16917.78 |
6 | 张银玲 | 441521197707******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C12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45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2年7月-2023年4月 | 23391 |
7 | 陈国成 | 410881196911****** |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罗)催告[2024]C13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400S0049号 | 2024年7月1日 | 2022年9月-2023年4月 | 19179 |
(联系人:李雨冰,高露,联系电话:0755-8223885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