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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新冶会饮食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0-17 17:58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深圳市新冶会饮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金融中心大厦晶都酒店西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黄光耀

  经查,深圳市新冶会饮食有限公司1.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刘某缴纳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2.存在未依法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罗)催告[2024]C1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1.存在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刘某缴纳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202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2.存在未依法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罗)限决【2024】C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9851.63元,滞纳金 7089.18元,共计36940.8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胡少理、李雨冰,联系电话:0755-822388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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