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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觅己宠物(深圳)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0-17 18:12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觅己宠物(深圳)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702N-33

  法定代表人:陈淼

  经查,觅己宠物(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赖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因该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员办公,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福)催告[2024]N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赖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深(福)社稽偿[2023]第N4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1804.78元(大写:柒万壹仟捌佰零肆元柒角捌分)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稽核科。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38号海天大厦2楼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稽核科211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周晓霞、王亮,联系电话:0755-8297852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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