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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恒德雅珠宝店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0-18 16:32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苏梓健/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恒德雅珠宝店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中航格澜郡商业楼A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苏梓健

  经查,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恒德雅珠宝店存在未依法缴纳陈某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且无法联络到相关工作人员,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华)限决〔2024〕B18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陈某某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截至2023年11月07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910.9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仲裁裁决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保机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文化广场西北方向御璟中心C座505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分局稽核科)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4910.91元,滞纳金689.15元,共计5600.0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1月07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仍不缴纳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系人:郑俊超、温海林,联系电话:0755-2801936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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