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42号-3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彬
经查,深圳市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周继光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周继光先行支付90708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有权签收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稽偿[2024]M0919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周继光,身份证号432827196710******,于2017年08月24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1907040038)。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4年06月12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90708元(大写:玖万零柒佰零捌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0708元(大写:玖万零柒佰零捌元整)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室稽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 言:深圳市政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退回工伤保险宝安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