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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好伴侣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1-08 16:0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好伴侣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第三工业区20栋102

  法定代表人:甄宇翔

  经查,深圳市好伴侣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李仕洲(身份证号:450981198610******)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因无法联系到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监催告[2024]M100803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你单位职工李仕洲(身份证号:450981198610******)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0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宝)稽偿[2024]D0625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6582.4元(大写:伍万陆仟伍佰捌拾贰圆肆角)存入社保局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6

  附    言:深圳市好伴侣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退回工伤保险宝安分局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205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马路遥19020013113、邓毅19020013286;联系电话:0755-296317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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