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派派格林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南侧长富金茂大厦1号楼3303
法定代表人:曾杰
派派格林实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黄某某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社会保险费。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我局于2024年5月9日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福)核告[2024]K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定告知书》。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福)限决[2024]K20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福)催告[2024]K2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黄某某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福)限决[2024]K20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9710.15元,滞纳金1760.31元,共计11470.4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1月28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稽核科(福田区彩田路海天大厦二楼206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