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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鑫华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社保(光)催告〔2024〕B4号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1-14 17:3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鑫华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兴工业城第58栋一层、二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胡进

  经查,鑫华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洪某某缴纳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社会保险费用,未依法为员工张某某缴纳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社保(光)催告〔2024〕B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未依法为员工洪某某缴纳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社会保险费用,未依法为员工张某某缴纳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光)限决〔2024〕B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光明大街152号))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本金23166.79元,滞纳金1397.89元,共计24564.68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截至2024年1月1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晏鑫钰、杨达焜,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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