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丹:
经查,您与深圳市石昊桥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4〕0704S00062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郭丹(420621198211******):
经审查,郭丹(420621198211******)与深圳市石昊桥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一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对郭丹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决字〔2020〕第0100657646号)。
2.追回我局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月发放郭丹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失业补助金990元、价格临时补贴元)合计990元。请您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错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990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郭丹+(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补助金宝安分局沙井站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沙井管理站(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企安路4号企业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55-27686821;电子邮箱地址:siba_sjz@hrss.sz.gov.cn)。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