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众鑫宏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长兴科技园第2栋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盘曾梅
经查,深圳市众鑫宏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公司全员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且无法联系法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宝)催告【2024】H1021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公司全员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45334.78元,滞纳金4828.88元,共计50163.66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10月25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755-2330393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