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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宏科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1-20 15:54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宏科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甘坑社区甘李二路8号华通大厦2101-02号

  法定代表人:蒋联红

  经查,深圳市宏科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全体员工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以及陈某某2022年9月的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社保(龙岗)催告〔2024〕E29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全体员工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以及陈某某2022年9月的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深社保(龙岗)限决〔2024〕E30号,要求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233248.41元,滞纳金58636.21元,共计291884.62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截至2024年4月8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6室)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彭小波、黄淑如,联系电话:0755-2892198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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