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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运港通国际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4-12-20 16:40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个人):中运港通国际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溜马石工业区3号厂房21层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国豪

  经查,中运港通国际供应链(广东)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温某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社会保险费,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深社保(龙岗)催告[2024]E2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未依法缴纳温某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深社保(龙岗)限决[2024]E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2772.60元,滞纳金386.79元,共计3159.39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4年1月19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请于实际缴纳日到深圳市社保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核定。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彭小波、黄淑如   联系电话:0755-2892198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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