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燕娥(身份证号码:44052419650113****):
经查,肖燕娥存在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的情形。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作出的《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公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决定书》(深社保丧葬决字〔2018〕第05313号),经审核,参保人陈楚彬(身份证号码:44052419630315****)于2018年7月去世,肖燕娥于2018年8月以陈楚彬遗属身份向我局申领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25044元,抚恤金0元,合计25044元),现已查明肖燕娥存在在汕头市社保机构重复领取遗属待遇且金额更高的事实(丧葬费15468元,抚恤金15468元,合计30936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二十三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号)第五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撤销,仅结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28929.74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录i深圳APP,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深圳市司法局”选择“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