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耀:
经查,你于2022年10月重新就业,我局对你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停决字〔2024〕0701S0010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停决字〔2024〕0701S00101号
)。内容如下:
曾耀(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02******):
经审查,你于2022年10月重新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22年10月起停止发放曾耀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决定如下:
一、从2022年10月起停止发放曾耀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追回我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发放曾耀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6372元、价格临时补贴0元、求职补贴676元)合计7048元。请你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7048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 号:743257951520
附 言: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宝安分局新安站
三、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
你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新安管理站(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雅然居一栋二楼新安社保站,联系电话:0755-2767157;电子邮箱地址:siba_xaz@hrss.sz.gov.cn )。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