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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钟慧珍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5-01-24 15:42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当事人姓名:钟慧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69024200111******

  经查,你与海香明慈堂养生文化(海南)有限公司为原新创客企业管理资源(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股东,原新创客企业管理资源(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欠缴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社保费用的行为。因该单位已注销,且经联系原负责人未前来配合处理。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社保(光)催告〔2024〕B10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与海香明慈堂养生文化(海南)有限公司为原新创客企业管理资源(深圳)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股东,原新创客企业管理资源(深圳)有限公司存在欠缴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社保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光)限决〔2024〕B9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光明大街152号))提出补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本金31579.46元,滞纳金8592.85元,共计40172.31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暂计算截至2024年5月20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晏鑫钰、杨达焜,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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