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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祥明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5-01-24 15:43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当事人姓名:袁祥明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61242219840******

  经查,袁祥明为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肖卫东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2年11月16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100.8元。因深社保(光)监催告[2024]B1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无法有效送达袁祥明,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光)监催告[2024]B1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你为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对原深圳市华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未依法为员工肖卫东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时间向该员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光)稽偿[2024]B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1100.8元(大写:伍萬壹仟壹佰圆捌角)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

  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单位名称+偿还员工肖卫东工伤先行支付待遇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晏鑫钰、杨达焜,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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