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关于张弘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5-02-24 14:27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张弘:

  经查,你存在与深圳市胜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的情形下领取了失业补助金待遇的行为,我局对你作出《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光)催告〔2024〕C45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深社保(光)催告〔2024〕C45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被催告单位(个人):张弘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31222198904******

  对你(单位)在与深圳市胜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的情形下领取了失业补助金待遇的行为,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一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0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3〕09S0000746号,要求你(单位)将错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5940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    号:743257951520

  附    言:姓名+身份证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保险光明分局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光明社保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晏鑫钰、黄金城,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