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林娟:
您于1989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以姓名章林娟、身份证件号4405255412*****(18位号:440525195412******)在我局参加养老保险。
经调查,该身份证号码不存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您以虚假身份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行为无效。如您对以上情况存在异议,请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社会保险关系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至的视为对上述处理意见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因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章林娟核实社会保险关系告知书》进行公告。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