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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敬孝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5-05-30 16:42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刘敬孝:

  经查,您与深圳市瑞鸿康商贸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5〕0806S0011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刘敬孝(340321197911******):

  经审查,刘敬孝(340321197911******)与深圳市瑞鸿康商贸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对刘敬孝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62279号)。

  2.追回我局自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发放刘敬孝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失业保险金27612元、价格临时补贴123元、求职补贴2052元)合计29787元。请您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错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遇29787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保险金龙岗分局

  3.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横岗管理站(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塘坑段3164号,联系电话:0755-28316843;电子邮箱地址:silg_hgz@hrss.sz.gov.cn)。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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