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林娟:
您于1989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以姓名章林娟、身份证件号码4405255412*****(18位号:440525195412******)在我局参加养老保险。
经调查,该身份证号码不存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现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您1989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参加的养老保险被认定为无效参保。我局将对您无效参保期间是否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经核查,无需归还的养老费用或者已归还养老费用的,您1989年9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将按原渠道退回。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对《深圳市社会保险无效参保处理决定书》(深社保关无效决〔2025〕(0500)000100号)进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