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冬平:
经查,您在领取深圳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5〕03050003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内容如下:
孙冬平(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12******):
经审查,因孙冬平(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12******)于2018年05月30日创办企业。我局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1.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孙冬平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4〕030000009号)予以撤销。
2.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