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侠: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向你作出《文书更正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文书更正告知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李侠: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编号为深社保(福)催告[2025]Q1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已于2025年5月23日公告送达),因笔误导致文书出现偏差,现将上述文书中“我局已于2024年10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300S00149号”更正为“我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4〕0300S00149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