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世敏:
2025年4月29日,我局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深社保工待变决字〔2025〕1104000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内容如下:
施世敏(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02******):
经审查,您于2024年8月20日申请办理的伤残待遇核定业务(受理回执号:2408201307513957),因系统数据有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2024年9月2日《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编号:2408201307513956〕进行变更,具体决定如下:
一、原文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变更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原文书:合计(小写)130977,变更为:合计(小写)123570;
三、原文书:合计(大写)拾叁万零玖佰柒拾柒,变更为:合计(大写)拾贰万叁仟伍佰柒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