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钦明:
我局于2025年04月14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编号:2503051650606423)。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韦钦明(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12******)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办伤残待遇核定业务(受理编号:2503051650606424)。经审核,韦钦明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理由如下:
经审核,韦钦明属于伤后参保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予支付韦钦明的伤残待遇。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