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锋等4人:
因你(们)与清佳颜(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我局对你(们)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审查,因你(们)与清佳颜(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撤销此前对你(们)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同时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具体人员信息、撤销文书名称明细如下: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公告文书名称 | 撤销文书名称 |
1 | 刘志锋 | 622822198705******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5〕07250003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98395号) |
2 | 许山远 | 429005197901******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5〕07250004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98394号) |
3 | 黄琼 | 421023198411******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5〕07250007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93818号) |
4 | 范联喜 | 432424197305******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撤销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撤决字〔2025〕07250005号) | 《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22〕010098364号)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