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灿星(身份证号450621197703******)、苏喜星(身份证号450621198202******)、苏福兴(身份证号450621194909******):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深社保工待停决字〔2025〕07040012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审查,因韦美兰,身份证号:452821195708******已于2018年8月死亡,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8年9月起停止发放韦美兰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决定如下:
从2018年9月起停止发放韦美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告知事项:
1.苏灿星、苏喜星、苏福兴需退回自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发放的韦美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10914.41元。请你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韦美兰的工伤保险待遇10914.41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韦美兰)退回多享受待遇+101127+社保宝安分局
2.你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我局(邮寄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中粮紫云大厦321房、电话:0755-27757813;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邮箱地址:siba_gsk@hrss.sz.gov.cn)。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