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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谭国雄核实处理参保关系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5-10-27 18:06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谭国雄:

  经查,您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参保条件,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被认定为无效参保。现我局依法对您出具深社保征无效决〔2025〕(0400)罗湖分局000070号《关于谭国雄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决定书》,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谭国雄(身份证件号:442822196507******)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所缴社保费用将原渠道退回缴费账户。因您联系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且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对《关于谭国雄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决定书》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在本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向我局罗湖分局关系科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公告期满后,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无效的,我局将依法对您此期间的社保参保缴费予以清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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