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锦汇美塑胶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上井龙南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
经查,深圳市锦汇美塑胶五金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为职工刘司东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我局已依规定向刘司东先行支付30972.57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有权签收的工作人员或法定代表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社保(龙岗)稽偿[2025]H01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刘司东,身份证号:510781198610******,于2022年12月1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No:2308021709)。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4年10月29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共计30972.57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玖佰柒拾贰元伍角柒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0972.57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玖佰柒拾贰元伍角柒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508)。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55911360610688
附言:深圳市锦汇美塑胶五金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工伤保险龙岗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