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中博环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兰金七路1号深圳中博环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4栋101
法定代表人:王江萍
经查,深圳中博环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李朝雄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我局已依规定向李朝雄先行支付67796.15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坪)稽偿〔2025〕1021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李朝雄,身份证号5122241968*******5,于2023年8月9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100000251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5年5月29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7796.15元(大写:陆万柒仟柒佰玖拾陆元壹角伍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7796.15元(大写:陆万柒仟柒佰玖拾陆元壹角伍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江边路70号213室)。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陈耀权、李勇,联系电话:0755-84133316)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深圳中博环境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追偿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