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芳:
经查,您于2022年09月已重新就业,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深社保失待停决字〔2025〕07650011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决定书》。内容如下:
黄小芳(身份证号码:340826198308******,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汇口镇******30号):
经审查,因黄小芳2022年09月已重新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22年09月起停止发放黄小芳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决定如下:
一、从2022年09月起停止发放黄小芳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