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龙城百货商场
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荔都路67号
经营者:陈勇鑫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45281198404******
经查,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龙城百货商场存在未依法为职工宋维雄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宋维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费、供养待遇)合计1170958.32元,现依法追偿。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有权签收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上实际经营者,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光)稽通[2025]C1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职工宋维雄,身份证:511025196410******,于2012年5月28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12551905)。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费、供养待遇)合计1170958.32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170958.32元,存入我局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龙城百货商场先行支付追偿款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退回款项至指定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光明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若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10日内可联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联系人:黄金城、晏鑫钰,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