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彩芳:
经查,您与深圳市辉镇其实业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5〕05056009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内容如下:
泮彩芳(身份证号:411024198208******):
经审查,泮彩芳(身份证号:411024198208******)与深圳市辉镇其实业有限公司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一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泮彩芳作出的《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决字〔2020〕第0100379008号)。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