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雄:
经查,您失业保险视同缴费月数核算有误,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深社保失待变决字〔2025〕07651001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变更决定书》。内容如下:
刘益雄(身份证号码422129197406******):
经审查,因刘益雄(身份证号码422129197406******)存在视同缴费月数核算有误的情形,根据《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益雄的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深社保失待核决字〔2019〕070006410号)进行变更,具体决定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待遇变更为从2019年4月起到2019年4月止,共计1月;
二、从2019年5月起终止发放刘益雄失业保险金;
三、我局将依法清退此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记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