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奉家(身份证号:210303195912******)
经查,因为服刑的原因,我局已依法变更李奉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准决定。根据文书送达相关规定,在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变更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作出的《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准决定书》(深社保职养金核决字〔2020〕080005301号),经审核,由于服刑的事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2]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现决定变更从2020年9月起为李奉家按月支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明细如下:
1.统筹养老金: 3042.29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580.95元
3.过渡性养老金: 1394.73元
4.调节金: 300元
5.地方补助: 538.05元
6.过渡性补助: 168.67元
合计数:¥ 6024.69(陆仟零贰拾肆元陆角玖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录i深圳APP,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深圳市司法局”选择“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