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泰和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深盐路1115号荣丰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武怀彬
经查,深圳市泰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李令龙生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李令龙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488457元,现依法追偿。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有权签收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盐)稽偿〔2026〕0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李令龙, 身份证号4305221982*******2 , 于2018年12月14日发生事故,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 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060000139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 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 11月1日经审核分别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合计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88457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肆佰伍拾柒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88457元(大写:肆拾捌万捌仟肆佰伍拾柒元整)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盐田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楼1410房)。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金)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深圳市泰和运输有限公司退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盐田分局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对上述事项存在异议,可联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盐田分局(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14楼1410房, 联系电话: 0755-25369891, 联系人: 王国胜、杨松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