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鑫远东物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社区东滨路4096号濠盛商务中心710K
法定代表人:张智辉
经查,深圳市鑫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梁铭然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3393.1元。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光)稽偿[2026]C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梁铭然,身份证号:445381198911******,于2020年5月26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109000263)。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3年1月10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3393.1元。(大写:拾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壹角)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3393.1元(大写:拾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壹角)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地址: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光明社保分局稽核科,传真号:0755-27409099)。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单位名称+偿还员工梁铭然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费
(联系人:黄金城、晏鑫钰;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