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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粤通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2-26 17:33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单位:深圳市粤通港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北路163号广弘美居B栋809

  法定代表人:肖云飞

  经查,深圳市粤通港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王中元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深社保(龙岗)监催告[2025]H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龙岗)监催告[2025]H008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王中元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深社保(龙岗)稽偿[2025]H0011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4008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零捌元整)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深圳市粤通港物流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追偿款

  (联系人:高小姐;联系电话:0755-2892992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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