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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兴《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2-27 17:39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催告个人:符兴

  身份证号:513022199101******

  地址:四川省宣汉县普光******

  经查,符兴存在多领取2021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失业补助金待遇的行为,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宝)催告〔2025〕H103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多领取的2021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失业补助金待遇的行为,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一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9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失补待撤决字〔2023〕0704S02863号《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撤销并追回决定书》,要求你(单位)退回多领取的2021年1月至2021年1月失业补助金待遇(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合计990元至我局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号:743257951520

  附言:符兴+(身份证尾号后六位数字)+退回失业补助金宝安分局沙井站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晓东;联系电话:0755-2330393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2月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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